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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对待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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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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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如此对待国旗的吗?
还是在武汉郊区某政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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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14: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旗法》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表于 2008-12-8 2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我去拘留他便民信息-如此对待国旗!(1)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23: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最后一张图片,眼神好的人应该能看出来是哪里!
发表于 2008-12-9 13: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便民信息-如此对待国旗!(2)
发表于 2008-12-9 13: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的时候不能党旗覆身,活着时就国旗覆身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0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便民信息-如此对待国旗!(3)便民信息-如此对待国旗!(4)
发表于 2008-12-14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干这事也不是简单的人啊!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4 14: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官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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