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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记忆之《该杀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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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21: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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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记忆之《该杀的检察官》


该杀的检察官(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weihutest=1&id=104911925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ctz4221141

2010-11-16 08:15:27

该杀的检察官

2010年10月19日中午,中央1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一个节目,叫做《401天特殊的生活》,说的是“三元村的村民滕彩荣”,到“墙的右侧是贵州省内惟一的一家高尔夫球场——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每天进场捡球卖钱”,被“修文县”执法机关“抓进了看守所”“被羁押了100多天之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村民请来“北京”的律师,说是无罪,公检法按照“国家赔偿”赔了村民一些款项的事。

这件事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情急之间突然想到了个词汇,就是“该杀的检察官”。

其实,这个词汇,有些恐怖主义的嫌疑,可是我确实想不出更好的词汇来表达对于执法人员,政府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把老百姓的“不适当”的行为拔高为“犯罪”的行为的痛恨。要说“该杀的检察官”这个词汇,也绝不是面对全国的检察官,他们的大多数在忠实地力行着他们的职责。这个词汇也不是只说“检察官”,在这件事情上,贵州省修文县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自然难弃其咎,但是那里的物价局显然也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老百姓受了不该受的制裁,那里的党委政府那里去了?

为什么会有“该杀的检察官”这个词汇出现?当然我不会以为源于恐怖主义情结,源于现在网络上所谓的“左”或者“右”的思维。解剖这件事情,从中看出它的奇妙,会让国民有种毛骨悚然的感觉。我们要建立法制国家,要人民遵纪守法,要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可是我们的法律就像橡皮筋一样,凡是对于弱者,很快就会执行;凡是对于资本有了干涉了,要么是从企业发展角度考虑,减轻处罚,要么就是以维护经济建设大局出发,不了了之。还好,这位“三元村村民腾彩荣”的老婆,被逼的急了,才从北京请来了律师,有了个不错的结局。如果检察院不是连续抗诉,执行了第一次判决,皆大欢喜,这不更令人担忧吗?

(一)

这句“该杀的检察官”看似无理,细细品味起来,还是觉得很有道理,不这样说倒觉得毫无道理了。

我们就先从检察官说起。

不过要首先声明,“先从检察官说起”并不是仅仅说的是检察官,我想说的是国家的一切从事法制工作的人。这里想先说的是他们这些人的共性中应该遵从的基本规则。为了表述方便,还是用检察官三个字。

按照国家对于检察机关所赋予的使命,百度说“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也叫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它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而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察究,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 ”

至少这个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本案中这个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对滕彩云提起“公诉”的。

按照国家对于“公诉”的界定,百度的说法是:“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包括“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两个阶段。“审查起诉”百度给出的“概念”是“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求“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规定的行使职权是“人民检察院要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估计其它两家执法机关,国家虽然赋予的职能不同,但要求会是一致的,至少会是“正确。公正。”,就是本案涉及的物价局,也不会允许随意测定价格的。

看来公检法三权分立,检是个中间环节。公安的侦查不违法,不欺骗,确实打击了犯罪嫌疑人,国民是拍手称快的。检察机关通过自己检察职能,在确定公安机关的打击正确的情况下,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合法手段,依照法律最终确认犯罪事实,在控辩双方的唇剑舌击中,有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这个设计应该能确保被打击的对象准确无误。当然,这需要公检法均可依法正确执行自己的职责。更需要检察机关和裁判机关有正确厉行自己职责的勇气和决心。

三元村高尔夫球盗窃案,如果法院的第一次审理就予以宣判无罪,就不会有公检法共同向滕彩云等村民集体道歉的精彩场面了。国家也无需拿出一二十万元进行“国家赔偿”了。可惜,这个场面出现了,国家也花了一二十万元。

(二)

造成“小人物捡小球,却引来了大麻烦”的滑稽场面,公检法和物价局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

按照“记者发回的调查”的说法,说是在“ 2008年11月...修文县公安局的两位警察在例行检查时来到了滕彩荣的家,他们发现滕彩荣的家里有几百个尚未卖出去的高尔夫球。”,“滕彩荣如实告知这些球是从墙那面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来的,滕彩荣还告诉警方此前他还卖过600多个,也就是说他前后捡了1200多个高尔夫球并且还卖了钱”。“滕彩荣:当天晚上送我到修文县/记者:当天晚上就送到修文县了/滕彩荣:嗯,看守所”,这一种办事效率,真可谓是“兵贵神速”啊。

这里发生了个问题,腾彩荣说是“从墙那面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来的”,怎么那么快就被认定为“偷”呢?根据案情提供的资料看,“例行检查”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老百姓说的捡,要变成公安部门说成的“偷”恐怕需要不少环节,在这些环节过程中,恐怕不会是“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可以决断的,至少需要取得公安部门内部的一致意见,还要对于被偷的人进行调查,还要进行价格计算,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案情的表述,是物价部门出具了价格鉴定书,物价部门总要根据“二手球”的实际行情决定自己的价格标准吧,还要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的职责也要厉行,这都要时间,这些是怎么完成的?如果是现行,在“偷”的当场抓获,那自然无需思考,可是?

那么这个“例行检查”就令人生疑了。

按照公安部“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要求,似乎公安部门既然认定村民的这个“捡”是“偷”,就应该对于三元村那些到“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球以及经营这些捡球的人“一网打尽”,可是记者发回的调查说,三个村民都不明白,在三元村很多人都像他们一样捡球卖球,为什么只抓他们3个呢?可是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原三元派出所所长刘城这样解释:为什么那个抢劫呢,你把这个案子破了,把那个案子没有破。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我只发现腾彩荣,那(就)可能就说其他人(那个啊 )同样的行为(啊),公安机关没有发现。

三元村村民在他的这个辖区,三元村民到从墙那面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为什么他们发现不了呢,既然发现了,为什么不依法把他们““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呢,显然,这只是个托词,要么他们另有原因,要么他们玩忽职守!二者必居其一。

(三)

无有独偶,2010年11月4日中午,今日说法又播出了一个节目,同样涉及了这个检察机关。这个节目叫做《不翼而飞的1500万》,说的是金阳公司在湖南衡阳工商银行存了1500万,过几个月一查。钱没有了。为什么想到去查款呢?说是“,两个月后的一天广东珠海警方突然派人来到衡阳,把那个广东老板吴益涛抓走了”,“这个吴益涛在广东涉嫌了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了珠海某些项目投资收益快回报高,以这个项目作为诱饵,引诱资金方将资金汇入珠海,然后把资金方的钱转移出去,广东老板是个骗子,那么银行里的钱会不会出事儿呢?陈非非赶紧去银行一查,发现自己公司存在那里的1500万元真的不见了。胡国庆知道了这个消息就立刻也跑到了衡阳,向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后派人赶赴广东,他们从珠海警方那里了解到那个被抓走的广东老板吴益涛,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已经在多地作案多起。”,而且涉嫌金融诈骗的广东人吴益涛“供认衡阳的那1500万元就是他和另外两个同伙通过一种极为隐蔽的手段,不为人知地转出去的”。“衡阳雁峰区警方在对吴柳涉嫌诈骗案侦查终结之后,于2005年11月份向雁峰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是案卷被检察院退回了,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再次补充侦查移送又被再次退回。最终2007年1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柳是否涉嫌犯罪存在疑点,对此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的是非曲直真的有些说不清楚。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对于事实不清,或者执法不妥的事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的调查没有不妥的地方,符合起诉标准,至少应该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原则,““全案起诉,全案判处。””的。这一明显地存在遗漏嫌疑人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发回再查啊。难道我们的检察机关真的这么糊涂吗?

(四)

在对待三元村村民捡球这件事上,我们的检察机关就没有驳回公安的疑点。我们的物价部门还按照可以起诉的金额标准核定了“二手球”的价格。

“记者发回的调查: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1.5万元,滕彩荣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是滕彩荣说那些球压根儿就卖不了那么多钱。”

记者:你卖给这些回收的人是怎么卖的?(多少钱啊。)

滕彩荣:我卖给他们(一个球)是1块、2块、3.5块。

记者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门口摆摊卖球的一些村民了解的情况是:

记者:这一包多少钱啊?

村民:这一包(啊?嗯)150(元)。

记者:这一包150(元)多少个球?

村民:它这个可能是30个。

记者:30个球?

村民:嗯。

记者:30个球150(元),5块钱1个。

村民:嗯。

就是度假中心的商店里卖二手高尔夫球价格也就是:

记者:这二手球一般是多少钱一个?

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总经理林子刚:一般就两三块钱一个。

可是物价部门是怎么做出的价格呢?

“记者发回的调查:这份《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修文警方提交给检察院的书面证据,鉴定单位是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其中可以看到像Nike这样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球原价70元,鉴定单位按照新球的7.5折,将这些二手球定价为52.50元。如此一来,1200多个原价高昂的二手高尔夫球总价自然不低了”

按照物价局的鉴定,1、高尔夫球(Tltleist、392),数量50个,重置价格70元/个,综合成新率75%,鉴定价格2625元。2、耐克高尔夫球(NIKE、one)数量70个,重置价格52.50元/个,综合成新率75%,鉴定价格2756.25元。3、其它品牌高尔夫球,数量860个,重置价格5元/个,综合成新率 ,鉴定价格4300元。合计数量980个,鉴定价格9681元。

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书上说是“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鉴定标的”的。

不知道公安部门告没告诉物价部门,这是别人的抛弃物。

抛弃物应该怎么计算价格,相信物价部门应该心里有数的。

他们的职业道德哪里去了?

(五)

要说由于有了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了,这个时候法院就是最后一道关口了。法院是对于案件的最后一道审查程序。检方和被指控方都有律师。按照司法设计两种律师都在为他的当事人说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如果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的本意,打击犯罪,准确量刑定罪,按照国家的法律应该可以避免公检法集体道歉的尴尬局面的。

可惜,这个时候,大家都认为老百姓到“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捡球就是“偷”,有罪。

按照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许建的说法是:“以非法进入他人的范围,然后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后将这个球拿来卖给别人,已达到了获利的目的。所以,我们认为,当时啊我们认为(是一个啊)它是一个涉嫌盗窃的案件。”

在法院已经集体赔礼道歉以后,这个许建还是比公安和检察机关高明得多,至少敢于承认那是“我们认为,当时啊我们认为(是一个啊)它是一个涉嫌盗窃的案件”

草民对于法律很陌生,不过,第一次审理腾彩荣“偷球”案,按照电视的以往的镜头,似乎应该有为腾彩荣辩护的律师的。也许限于《今日说法》栏目的构思,这个律师没有露过面,自然也没有控辩双方的精彩言辞。不过,从审理结果看,这个律师维护滕彩云的合法利益似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感到只是做了一次陪衬。辩护律师是可以调查腾彩荣犯罪的各个细节的,也应该可以对于物价部门提供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作为律师,恐怕知道法律的本意,不然这个律师就无法获得律师的资格。可是他为什么就成了玩物了呢?这个判断的做出,是因为第一次审理公检法一致认为腾彩荣捡球有罪。

法院只是认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胜富:因为腾彩荣在这个案件发了以后,主动赔偿了(这个)高尔夫球场的经济损失9000多元。记者:(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胜富:那么他的这个认罪态度也比较好。我们就给他判了(这个)从轻处罚。”

这个处罚是什么呢?

“记者发回的调查:2009年3月,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滕彩荣犯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那么这个盗窃罪是个什么东西呢?

百度的说法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对此,百度继续解释这个罪名“一、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客体要件,百度有个说法值得引出来,就是“(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
很显然,滕彩云等人自己没有感觉到捡球是偷,不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按照“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的说法,同案的段贵友和龚连平也不会公开向国家申请经营公司,照章纳税。至少工商部门也没有认为这种捡来的球,属于偷得性质,不然就不会同意注册这样的公司了。

就是退一万步说,国家错了,按照“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也应该“不作为犯罪处”啊。

我们的法院真的这么无知吗?

(六)

案件分析到这里,疑惑就更大了。我们的执法机关不排除有混入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像“贵州省修文县”这么个整体的执法机关都这么一致的按照不该认定有罪的认定为有罪的事,确实令人生疑。我在想,至少“贵州省修文县”的某些执法机关会有疑问,或者这些执法机关的内部人员会有疑问,不然,真是国家之不幸,民族之不幸,人民之不幸。

这是因为什么呢?

我们一直在讨论三元村和修文县执法机关的事,可是为什么出现这个事,没有注意。执法机关集体向滕彩云等人道歉,镜头之滑稽,令人遗憾,那个原因还是隐在后面看国人的笑话,这就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

按照记者调查的说法是:“记者发回的调查:林子刚介绍说,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成立起他们与三元村一组之间的纠葛就没有停止过,几年前曾有三元村村民盗取了高尔夫度假中心的钢筋水泥等建材,还有一名三元村籍的保安纵火焚烧了多个高尔夫球包。”

对于村民捡球,“记者发回的调查: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进入度假中心捡球的村民趋之若鹜。对此,度假中心一度束手无策,总经理林子刚担心对于滕彩荣的无罪判决会给他们的管理带来更大的麻烦。

村民:有,(还有)到处都是,坡上

记者:有一二十个(人)还是二三十个

村民:可能(就)有二十多个

记者发回的调查::对此,度假中心一度束手无策。总经理林子刚担心,对于腾彩荣的无罪判决会给他们的管理带来更大的麻烦。

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总经理林子刚:(进入)私人范围内去做一些事情,那么打个比方,(他)你这样做的话,(啊)就是说可以随便到你屋子里面去了。(哎)或者到你的一些厂房里面去(啊),去做一些事情。

记者发回的调查: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心,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提起了抗诉,要求对滕彩荣三人作出有罪判决。在抗诉书中,公诉方表示根据高尔夫运动的国际惯例,高尔夫球归高尔夫球场所有是一种规则无需证明”

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在涉及中国的老百姓和“度假中心”之类的利益的时候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是依照“国际惯例”拔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老百姓的制裁。那么名公安的“偶然性”的例行检查,物价机关的价格鉴定,第一次审理律师的看不出问题的症结,法院第一次的有罪判决都应在情理之中的。

其实,谁都不糊涂,只是天平眷顾了“钱”。这些机关难道不是被钱牵着鼻子走了吗?

按照为民维护正义的杨大飞律师在他自己博客的说法盗窃高尔夫球案“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就此专门给贵州省政法部门批示,人民的利益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最应该重视的和保护的”。杨大飞律师介绍说“在滕彩荣申请国家赔偿时要求对其伤残进行赔偿,但是在申请伤残评定时又遇到了重重阻力,一个是地方伤残评定机构听说是因关押而造成残疾的情况后,不予受理,而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理睬滕彩荣的要求,于是下了一纸赔偿决定书,仅赔偿了4万余元,而其他的另一个被告人却赔偿了7万余元,好在此时中央关于此案的批示及时发到地方,此时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才主动进行了赔偿8万元,看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想死抗到底,二审法院判决后曾向省高检申请抗诉,不成后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书继续申请”,于是杨大飞律师质疑说“真不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这么“坚强”跟“执着”!根据检察规则一般只有在被害人不服的情况下会要求检察院抗诉,难不成高尔夫是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开的?或者是高尔夫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有什么协议?”。

我想不仅需要杨大飞律师质疑,国民也要质疑,国家更要质疑:这究竟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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